買預售屋遇上建商延期交屋,購屋族提告求償可得睜大眼睛!台南王姓男子購買一家建設公司的預售建案,因不滿建商延遲取得使用執照及交屋,提告索賠遲延利息與在外租屋損失共150萬餘元。一、二審審理後,均認定建商受疫情缺工及颱風影響順延工期合理,加上王男在申請「客變」改窗框時,已簽署放棄追究延遲交屋責任的報價單,最終判決王男敗訴,全案確定。
判決指出,王男於民國110年10月以1365萬元購入台南市安南區的預售屋,契約約定應於111年10月底前取得使用執照,並於6個月內通知交屋。不過,建商遲至112年3月才拿到使照、113年12月始完成交屋。王男主張建商逾期,請求賠償各項違約金及在外租屋損害,合計150萬餘元。
法院開庭調查發現,施工期間逢疫情大爆發與三級警戒,工班因確診隔離、打疫苗甚至罷工,導致模板工程停滯逾百日、泥作亦延宕。法官認定,疫情屬不可抗力,加上颱風假,建商主張順延153日工期有理,因此取得使照並未違約。
另外,王男因不滿已施作的車庫1樓窗框太小要求改大,建商提供報價單並於條款載明「同意客變即不得再以遲延交屋為由要求損害賠償」。王男雖主張該條款為顯失公平的「定型化契約」應屬無效,但法院認為,本案係針對特定需求的個案磋商,買方取得改框利益、建商承擔工期風險,屬合理的風險重新分配,王男簽名即代表已拋棄遲延求償權,一、二審均判決王男敗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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